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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RoHS与欧盟RoHS指令的异同

更新时间:2013-03-19 点击次数:236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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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同之处
1.法律效力不同
中国《管理办法》无须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;
欧盟RoHS指令 《指令》无直接约束力,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(法规)才可以实施。
2.调整对象不同
中国《管理办法》调整对象为子电信息产品;
欧盟RoHS指令 调整对象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、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设备。
3.推进方式不同
中国《管理办法》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,目录以“穷举法”方式形成;
欧盟RoHS指令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在技术尚不够成熟、经济上不可行时采用“排除法”予以“豁免”。
4.颁布和实施时间不同
中国《管理办法》2006年2月28日颁布,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,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;
欧盟RoHS指令 2003 213《指令》颁布,2004813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(法规),200671开始实施
5.贯彻、实施的条件不同
中国《管理办法》贯彻实施需要制定“标准”和“目录”,制定“目录”需要“标准”支撑;
欧盟RoHS指令 《指令》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。
6.限制与禁止方式不同
中国《管理办法》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合格性评定采取3C认证模式;
欧盟RoHS指令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采取自我声明方式。
相同之处
1.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;
2.主要目的是为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(禁止使用和减量化);
3.涉及贸易活动(货物贸易);
4.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:铅、、镉、六价格、多溴联苯(PBB)、多溴二笨醚(PBDE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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